业务概况

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

01 产品/服务简介

总对总”适用于以承办银行总行为单位,单一客户在保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以包括承办银行总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为单位,单一客户在保融资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非法人担保客户不超过300万元;在融担基金业务合作体系内,单一客户在保融资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单笔贷款最低额度不低于1万元,对担保贷款不再设置资产抵(质)押措施,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因抵质押不足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更好的扶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02 金额

批量担保业务项下,以承办银行总行为单位,单一客户在保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以包括承办银行总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为单位,单一客户在保融资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非法人担保客户不超过300万元。在融担基金业务合作体系内,单一客户在保融资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单笔贷款最低额度不低于1万元。

03 期限

随放款机构放款时限而定

04 费率

1%

05 服务对象

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规定的担保支持对象。

06 申请条件

首次合作业务,债务人及贷款实际用款人应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或对社会就业有贡献或对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有价值,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债务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及其分别对应的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经承办银行查询在主债权起始日期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且债务人不存在未结清逾期贷款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适用第5条的除外;
  2. 债务人在担保数字化平台不存在未清偿的担保代偿记录,由担保数字化平台进行系统校验,适用第5条的除外;
  3. 承办银行应确保首次合作业务,在报送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时不得为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业务;
  4. 向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备案的合作业务,在报送至担保数字化平台时不得已到期、已逾期(含本金或利息)、已代偿或部分代偿(含本金或利息),适用第5条的除外;
  5. 在保合作业务因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需以展期等贷款重组方式缓释风险的,允许承办银行通过续贷纳入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并予以备案,但不得扩大担保责任(包括担保责任方式、承保比例、担保责任金额),承办银行信贷系统向担保数字化平台推送的接续项目,需与对应的已备案项目关联。